重庆市加强废天然气脱硫剂管理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8-5-8 21:15:36
核心提示:产生废脱硫剂的单位应按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废脱硫剂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不能自行处置的,应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并在废脱硫剂转移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一是要求全市废脱硫剂一律按危险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是产生废脱硫剂的单位应按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废脱硫剂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不能自行处置的,应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并在废脱硫剂转移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三是要求处理处置废脱硫剂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备与处理处置废脱硫剂相适应的处理工艺、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并确保在回收利用、处置过程中不造成对环境二次污染。

  四是各区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废脱硫剂产生单位以及废脱硫剂回收利用、处置单位的监管,规范废脱硫剂贮存、处理、处置行为。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匿名

全站热点聚焦

Google提供的广告
百度主题推广
中国能源信息网,为您打造第一资讯平台!
关于我们 - 管理团队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合作共赢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2004-2010 Www.NengYuan.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能源信息网 版权所有 皖ICP备05001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