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9年艰难曲折的维权,“四川双流新兴气能公司拖欠青海油田油款480万元”一案(以下简称油款清欠案)于今年年初终于尘埃落定。此案,青海油田销售公司不仅索回485万元欠款,还依照相关法律获得权益补偿357.58万元。
这几乎是一次追款的“长征”——为维护合法权益,青海油田销售公司清欠小组工作人员无数次地奔波在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高级法院、成都铁路中级人民法院之间,与律师、地方官员、拍卖公司、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协商、洽谈。
维权中,清欠小组工作人员还遇到地方保护的推诿、冷落,遭遇到不明真相人员的围攻……然而,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油田的合法权益不容侵害。历经9年的维权,青海油田销售公司终于得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正义的胜利,法律的胜利,是依法维护国家财产的胜利。
(一)
1993年9月,青海油田格尔木炼油厂下属销售公司与四川成都双流新兴气能公司(以下简称新气公司)签订了成品油销售联营合同。1994年,新气公司即以“油品质量不合格卖不出去”为由开始拖欠油款,1998年,新气公司仍欠青海油田油款485万多元。
新气公司欠款发生后,青海油田销售公司和油田经济事务所多次派人员前往新气公司清欠,但新气公司经理李某说:“我没钱,没法还。”然后躲而不见。无奈之下,销售公司拿起法律武器,起诉新气公司。之后,青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1年多的调查取证,于2000年11月15日判青海油田销售公司胜诉,并责令新气公司依法向该公司付油品款485万元。因新气公司账面现金只有1万元,法院依法对其名下资产进行查封。但新气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法院裁决书成了一纸空文,转眼两年过去,清欠陷入困境。
(二)
国家财产岂能被人侵吞?清欠小组考虑到执行过程中的复杂性,在友人帮助下,特聘请成都市 “大家律师所”的王宗旗主任律师援助。2003年6月5日,本案转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传其下属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案件执行重新启动,律师协助办案法官前往成都双流县国土资源局、双流县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对新气公司资产查封前的情况调查和取证。取证中如找不到相关土地使用证据,法律规定只能查封而不能拍卖。如这样,新气公司欠青海油田的数百万油款将因其无现金、无(合法)资产而无法偿还,油田将蒙受巨大损失。
律师和法官用了3天时间,终于在数以万计的文件中翻找到新气公司12年前的土地使用“征地费收据”,打开了“拍卖”通道。可令人没有想到的是 2005年8月8日和9月8日的二次拍卖均以流拍告终。
按照拍卖规则,如第三次拍卖再流拍的话,将以最初定价的60%估值,这意味着属于青海油田的资产将“缩水”40%。在征得油田公司领导、财务处油田清欠办公室的支持后,清欠人员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递交了“申请抵债书”,法院裁定将新气公司名下一办公楼及其附属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480万元交付青海油田销售公司抵债。
(三)
这时,此案已走过6年历程。为看护已判属油田的资产,清欠人员雇请保安进驻现场,同时雇请施工队修建界墙。但施工遭到三、四十个新气公司原职工的阻挠,有人威胁说:“要出流血事件!”他们还聚众趁黑三次推倒界墙。
面对威胁,清欠人员一面用事实向受蒙蔽的该公司员工做耐心细致的释疑工作,一面请律师和法官到现场向他们展示法律文件和相关凭据,以法以理以情长时间地做解释工作,最后,员工们让出场地,施工很快完成。
9年艰苦维权终于到了最后阶段。2007年3月,成都铁路中级法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整体拍卖了新气公司位于双流县迎春路二段的房产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成交价1625万元,远远超出预期850万元估价。2007年8月8日, 10月28日两次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明确中国石油青海油田销售公司受偿837.5828万元。2008年1月6日,青海油田销售公司收到来自四川成都铁路运输中院的汇款837.5828万元,9年的依法维权画上了圆满句号。
前事后鉴。在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得尤其重要。此案的意义并不仅仅是一场经济案件的胜诉,其更深的意义还在于警示:遵法守法,以法依法,是今后经济往来中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不二法宝。
编 后:
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利益
在对外经济往来不断增多的今天,企业时常要面对不良债务的问题。面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欠款情况,如何从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损失,更好地维护企业利益?青海油田销售公司的做法给了我们三点启示。
其一,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在清欠过程中,要牢记油田资产是石油职工“血汗”的凝聚,不能因在清欠过程中遇到困难而退缩或撒手不管,而是要高擎法律维权的旗帜,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锲而不舍既是意志,亦是动力。
其二,要讲究清欠策略。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如果处理方式和途径不同,最终结果也会大相径庭。企业清欠维权既要有“法律在手,正义在胸”的凛然正气,也要有灵活迂回的智谋善断。
其三,清欠问题最终的解决,应得益于社会整个法制环境的改善。纵观这个案件的解决途径,表明中国改革开放的历程,是社会法制环境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正因为有了整个社会执法大气候的进步,企业的正当权益才能得以切实维护。